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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二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08-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新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与告李超举、李超伟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二初字第1401号本院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对原告新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诉被告李超举、李超伟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9行“被告李超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15000元及……”,补正为“被告李超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借款本金15000元及……”审判员 :秦建玲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玉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