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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08-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刘某。被告贾某,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