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8-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邢马飞与建德市怡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马飞,建德市怡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上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邢马飞。委托代理人:钱晓蔚。被告:建德市怡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全。原告邢马飞与被告建德市怡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晓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6月,原告邢马飞接受被告建德市怡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约,进场装修位于杭州市平海路1号的杭州江天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随后又签署了两份关于同一项目的补充协议,2007年6月按期装修完成,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却迟迟未全额支付工程装修款,几经催促却仍未有任何支付意图,至目前累计拖欠工程款人民币120034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05元(暂算至2008年6月30号),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书面证据材料:1、协议三份,证明原告接受被告要约;2、工程量付款明细表二份,证明被告已经确认的工程款付款明细;3、送货单二份,证明增加的部分物品已送达并经被告签收。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5月4日,原、被告就杭州江天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工程造价为:1、标厚1.2MM材质202#镜面不锈钢门拉手安装完毕20元/副。2、50MM楼梯铜扶手全部安装完毕950元/M(含夹胶玻璃)。3、标厚0.8MM材质202#镜面不锈钢纹案全部安装完毕380元/平方。4、标厚1.2MM材质黑钛金镂空背景全部安装完毕1100元/平方。5、楼梯铜扶手底钛金全部安装完毕450元/M。2007年5月9日原、被告就同一工程项目再次签订合同一份,约定:1、大厅不锈钢门套及吊顶450/平方,2、大厅酒柜8只,每只3500元,3、三楼酒柜14只,每只1100元,4、四楼酒柜2只,每只2350元,5、影幕背景不锈钢每平方220元,6、大厅1个厚镜面不锈钢纹案每平方410元,7、楼梯钢架或木基础180元/米,8、楼梯扶手被告提出φ50铜方管改为60×40铜方管,补差价160元/米。以上酒柜不含玻璃。2007年5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工程造价为:1、包厢铁艺刷金漆全部安装完毕6000元/个,2、包厢门面不锈钢钢造型(双面)安装完毕400元/扇。上述合同的付款方式均为各项施工全部安装完毕按实结算施工费用90%,余10%由被告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同年6月2日被告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核实确认付款金额为164034.4元。同日被告收到原告送去工地不锈钢门造型500个价值20000元,金属铁艺6只,价值36000元。2008年7月8日原告基于被告仅支付100000元工程款,尚余120034元至今未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被告按约理应及时全额支付工程款。该工程经被告确认总价为164034.4元,结合额外增加的不锈钢门造型500个及金属铁艺6只,工程实际总价为220034.4元,扣除被告已付价款10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合同余款120034.4元。原告要求从2007年7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市怡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邢马飞工程款12003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被告建德市怡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八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靖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