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08-09-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与陈才龙、葛金娣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陈才龙,葛金娣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0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责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毛志峰、范万兵。被告:陈才龙。被告:葛金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诉被告陈才龙、葛金娣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八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