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益群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益群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91号原告:杭州益群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娜。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益群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益群物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益群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9元减半收取3164.5元,由原告杭州益群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