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李亚娟与王建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甲之父。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王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于二00八年九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法定代理人能积极协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已赔付了原告部分医疗等费用,现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乙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