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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李亚娟与王建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甲之父。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王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于二00八年九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法定代理人能积极协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已赔付了原告部分医疗等费用,现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乙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