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贾如永与李倩、房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如永,李倩,房建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贾如永,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委托代理人贾成干,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李倩,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房建刚,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原告贾如永与被告李倩、房建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55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无牌小型客车(北京现代)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无牌小型客车(北京现代)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