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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郑洪庆与郑国华、竺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庆,郑国华,竺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84号原告:郑洪庆。被告:郑国华。被告:竺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庆与被告郑国华、竺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庆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国华、竺雷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郑洪庆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