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伊顺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顺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伊顺华。199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2006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07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500元,2008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顺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伊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4月至5月,被告人伊顺华冒充浙江省市政园林管理处副处长,虚构从水利水电部十二局承揽水利水坝工程的事实,伪造了№国(2008)00018号水利水坝承揽合同书等,先后与徐无有、邵晓秋、孙永良等人签订水利水坝承揽合同,并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之名,从孙永良处骗取人民币30000元。事发后,赃款被孙永良追回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伊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永良的陈述,证人余日生、徐无有、邵晓秋、章钟水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委托书、水利水坝承揽合同书、公章,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伊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伊顺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伊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爱珍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叶元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