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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麟游县丈八农村信用合社与田应堂、田军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执字第135-4号申请人麟游县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被执行人田某甲,男,汉族,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田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麟游县丈八农村信用合社(以下简称丈八信用社)与田某甲、田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麟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丈八信用社于200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某甲在2004年11月26日前清偿借款本息10500元、诉讼费2242元后,被执行人田某甲表示余款逐步分期清偿,本案中止执行。2008年9月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田某甲尚有借款15000元未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某甲在丈八信用社的2703101101109000173261个人储蓄帐户及被执行人,田某乙的2703101101109000024181个人储蓄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至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