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与嘉善新凯服装辅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嘉善新凯服装辅料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负责人:秦顺龙。被告:嘉善新凯服装辅料厂。诉讼代表人:顾六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诉被告嘉善新凯服装辅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