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法李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8-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李民初字第489号原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宾,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住柘城县。被告朱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祖某甲,女,5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卫华审判员 :时清华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邬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