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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女友杂志社与江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友杂志社,江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女友杂志社。住所地:西安市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文华,该杂志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芳,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杂志社员工。被告江军,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女友杂志社与被告江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女友杂志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