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女友杂志社与江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友杂志社,江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女友杂志社。住所地:西安市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文华,该杂志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芳,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杂志社员工。被告江军,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女友杂志社与被告江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女友杂志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