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杨红丽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驾坡村第三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丽,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驾坡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杨红丽,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驾坡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该村。代表人折宝民,改小组组长。本院审理原告杨红丽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驾坡村第三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