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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进华与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华,姚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121号原告周进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被告姚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进华诉被告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国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进华撤回对被告姚国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