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进华与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华,姚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121号原告周进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被告姚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进华诉被告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国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进华撤回对被告姚国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