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陕0422民初000832-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生与张锋拖欠租赁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张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陕0422民初000832-1号原告XX生。被告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诉被告张锋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