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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万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61号原告:浙江万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洪忠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军,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益乐路233号4楼。法定代表人:丁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万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诉讼费342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