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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越民一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环球建材综合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城东支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环球建材综合经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城东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2332号原告绍兴市环球建材综合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政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世旗。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城东支行。负责人吕伟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尉懿、杨志军。原告绍兴市环球建材综合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建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世旗,被告工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尉懿、杨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建材诉称:被告曾与原告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鲁兴公寓收费协议,每年交纳物管费4000元。鲁兴公寓小区在2006年4月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于2006年4月10日和原告签订了鲁兴公寓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协议,按规定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25元,非住宅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机动车库服务费每月每只为3元,时间从2006年5月12日起执行。原告从2006年初开始多次与被告协商物管费事宜,均未果。为此,原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吴刚律师还发了1份公函向被告催交物管费。现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006年5月12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4548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工商银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了鲁兴公寓收费协议,此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至今并未失效。自协议签订以来,被告一直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新的服务收费标准履行缴纳义务,系单方面对原协议的变更,是违约行为。原告应该根据新的收费标准并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与被告协商制订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函1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物业管理费;2、鲁兴公寓收费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曾于2000年签订收费协议;3、企业变更书1份,证明原告公司的名称变更情况;4、物业服务收费协议1份,证明原告与鲁兴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收费协议;5、告全体业主书、公示各1份,证明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前原告向每个业主分发了告全体业主书,但被告没有重视也没有投票,原告在选举结束后在小区里张贴了公示;6、业主联名信1份,证明小区的许多业主反映被告食堂影响小区环境;7、收费收据1组,证明小区的营业房都已按照新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收到公函后与律师进行了联系,该律师也认为被告有理;对证据4的合法性及协议中的收费标准有异议,有些服务如保洁、安全服务被告都享受不到,不应该收那么高的费用;证据5被告没有收到过;关于证据6,被告认为原告在出卖其他房屋时有义务告知其他住户被告购买的营业房及住宅房用于开办银行及员工食堂的事实,而不应该在十年后发动周边用户来指责被告;对证据7,因被告与原告签订过单独的协议,存在特殊性,不能与其他业主的标准一并对待。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票复印件1组,证明被告每年在向政府部门缴纳垃圾中转费、门前代包费、卫生费等费用;2、收条1份,证明因原告没有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被告只好自己出钱找人疏通管道;3、被告致原告的函件1份,证明大楼里的消防设施需要到七楼打开高压泵才能使用,如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卫生费是按人计算的,与原告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无关联性,垃圾处置费、门前三包费亦与原告无关,原告提供的服务是负责清理小区内的垃圾、小区内绿化管理及公共设施的疏通等;下水道污水堵塞问题,是因为被告不交物业管理费,原告才不予疏通;关于消防问题,消防栓在被告楼上,且钥匙在被告手里,因被告疏忽管理一直没用,故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不是原告造成的。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身真实性均可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原、被告各自的主张,本院进行综合分析。综合以上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环球建材系被告工商银行所在小区鲁兴公寓的物业服务企业。2000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鲁兴公寓收费协议1份,约定被告每年向原告交纳物管费4000元。2006年4月份,鲁兴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成立。2006年4月10日,该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了鲁兴公寓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协议,协议约定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25元,非住宅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机动车库服务费每月每只为3元,从2006年5月12日起执行。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该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合法,且物业服务费标准过高,拒绝按该标准交纳。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而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收费协议,且该协议已经过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故被告理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至于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到位,因被告未提出相应反诉,故该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一并审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工商银行应向原告支付2006年5月12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428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由被告工商银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盛 跃审 判 员  陈新辉人民陪审员  丁绍基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