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荥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贺志学与贺喜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学,贺喜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荥执字第531-1号申请人贺志学。被执行人贺喜乐。本院在执行贺志学申请执行贺喜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的(2008)荥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贺喜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贺志学十六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贺喜乐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中原区支行账号9559980717578138314存款四万四千六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楚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