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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陕0422民初00833-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屈永宁与张锋拖欠租赁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永宁,张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陕0422民初00833-2号原告屈永宁。被告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永宁诉被告张锋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永宁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