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秀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127号原告沈秀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东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负责人郦国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秀清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秀清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清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