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袁定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袁定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326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4楼。诉讼代表人:陈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聪,女,系原告副总经理,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袁定利,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杭州湾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袁定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褚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