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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其勇与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其勇,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803号原告:沈其勇,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住所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法定代表人:严乃国,镇长。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其勇诉被告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其勇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其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沈其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