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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陕0422民初000805-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民与三原县水利局水利机械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民,三原县水利局水利机械工程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陕0422民初000805-2号原告马民。被告三原县水利局水利机械工程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诉被告三原县水利局水利机械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