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陕0422民00786-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王三宝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玲,王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陕0422民00786-2号原告刘艳玲。被告王三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玲诉被告王三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