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0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燕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冒名到本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9幢2413室杭州汇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聘上班,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趁办公室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薛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背包内现金人民币2605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发现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冒名到本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9幢2413室杭州汇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聘上班,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趁办公室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薛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背包内现金人民币2605元。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发现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崔某、姜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与被告人黄某的在卷供述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已追回全部赃款等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08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