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93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杨永健与张秦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健,张秦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930号原告杨永健,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安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张秦珍,女,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丁强,女,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健与被告张秦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健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