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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069号原告刘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于明。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何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诉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建明于2008年9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建明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