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奔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建德市奔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84号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万泰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向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引根。被告:建德市奔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岭脚村。(工业功能区内)法定代表人:徐樟清,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奔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690.5元,由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