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芮修榜与郑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修榜,郑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17号原告:芮修榜。委托代理人:陈炳泉。被告:郑学全。原告芮修榜为与被告郑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修榜委托代理人陈炳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学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修榜诉称:2008年6月,依约借给郑学全人民币125000元,但郑学全至今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郑学全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郑学全未作答辩。芮修榜提交证据如下:2008年6月8日的借条。证明芮修榜与郑学全之间的借款关系。郑学全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郑学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芮修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6月8日,郑学全向芮修榜借款1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芮修榜人民币125000元。嗣后,郑学全未归还借款,芮修榜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芮修榜与郑学全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芮修榜依约将人民币125000元出借给郑学全,郑学全收成后也出具了借条,因此,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郑学全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芮修榜要求郑学全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郑学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学全归还芮修榜借款本金125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郑学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郑学全负担,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