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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民二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陈红明与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陈红明;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1280号原告:陈红明。被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朝洪。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明诉被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而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北江镇开发区,不属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被告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北江镇开发区,而原告提供的杭州市朝晖路17号的地址仅是被告分公司的注册地,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炜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