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谢国在与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在,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谢国在。被告: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正街129号世贸大厦C座16层A。法定代表人:牛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金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普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16号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丁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在与被告九鼎公司、金普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普公司已给付原告赔偿款,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250元。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罗亚齐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