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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了孩子考虑,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