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7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3月3日至20日期间,吴中平、丰顺明(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千岛湖镇京港大酒店三楼棋牌室多次纠集他人以押“小九”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周某为其看护赌场,维护秩序。被告人周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2007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吴中平、丰顺明等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吴中平、丰顺明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爱珍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