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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任继堂与李东法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堂,李东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任继堂。被告:李东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继堂诉被告李东法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继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继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放根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