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任继堂与李东法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堂,李东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任继堂。被告:李东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继堂诉被告李东法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继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继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放根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