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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范喜明与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喜明,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89号原告:范喜明。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喜明与被告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喜明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喜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诉讼保全费680元,合计诉讼费13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