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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亚东五金工具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永康市亚东五金工具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53号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传根。委托代理人:张礼。被告:永康市亚东五金工具配件厂。诉讼代表人:舒妙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亚东五金工具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亚东五金工具配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