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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立诉被告丁现妮、李金成、李金安、李燕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X),男,193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某,女,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丙,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丁,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丁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与被告丁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生子女李某乙,李某丙,李丁。1960年原告与被告丁某某购买了位于中兴路XX号的厦房两间,1986年6月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将此房翻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上下三层共5间房屋。有房产证的面积为61、74平方米,现原告要求分割一层南边一间归原告所有。被告丁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析产,要求分割三层一间及楼梯厨房一间归其所有。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析产,要求分割二层南边一间房屋归其所有。被告李某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析产,要求分割二层北边一间房屋归其所有。被告李丁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析产,要求分割一层北边一间房屋归其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丁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李某乙、李某丙、李丁。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丁某某于1960年购买了位于西安市中兴路XX号的厦房两间,1986年6月原、被告共同出资将此房翻建成砖混结构上下三层共5间房屋,一二层各两间,三层一间。有房产证的面积为61.74平方米,房产证上的名字写的是李疙瘩。李疙瘩是李某甲的曾用名。原、被告就分割房产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丁某某购买的厦房两间,经原、被告共同出资将该房翻建成三层楼房。故新城区中兴路XX号李疙瘩名下的房屋应属原、被告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西安市中兴路XX号李疙瘩(李某甲)名下座南朝北砖混结构三层楼房中,一层南边房屋一间归李某甲所有;一层北边房屋一间归李丁所有;二层南边房屋一间归李某乙所有;二层北边房屋一间归李某丙所有;三层房屋一间及楼梯、厨房一间归丁某某所有。诉讼费1745元,由原,被告平均每人承担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战 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