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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兴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兴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唯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红梅,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林,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兴伟。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兴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米 毅审 判 员  苏 靓人民陪审员  刘光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