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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未民二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赛特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欧特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赛特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欧特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未民二初字第1063号 原告西安赛特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晖,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州市欧特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清凉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余征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赛特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欧特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义务为由,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赛特金属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72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收取1886元,退回原告1886元。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