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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二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苍南县国道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苍南县国道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勤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责人:陈向勇。原审被告:苍南县国道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武伟。上诉人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原审被告苍南县国道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陈建勋代理审判员  余 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