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维潘与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潘,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徐维潘,男,汉族,1950年5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户县。委托代理人雷大学,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南段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贾育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路,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潘与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潘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范宏杰审判员 胡立冰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