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与沈洪林、金焕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沈洪林,金焕,潘耀明,龚国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14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负责人:陈一民。委托代理人:张忠平。被告:沈洪林。被告:金焕女。被告:潘耀明。被告:龚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诉被告沈洪林、金焕女、潘耀明、龚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洪林、金焕女、潘耀明、龚国良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撤回对被告沈洪林、金焕女、潘耀明、龚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21元减半收取4460.5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