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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裕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上海裕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36号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祥。委托代理人:郑一彬、陆军。被告:上海裕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7569元,由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再 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