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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与被告刘义军、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负责人何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少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临江中路18号信都商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和敬。被告刘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与被告刘义军、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玲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