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与金小钰、李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金小钰,李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南路12号。代表人冯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宝贵,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钰,女,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告李宏林,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与被告金小钰、李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2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460.5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