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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干政与余胜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干政,余胜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209号原告余干政,农民。委托代理人余云强。被告余胜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干政诉被告余胜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干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余干政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