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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麟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信用社与闫政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信用社,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麟执字第90-1号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主任。被执行人闫某某,男,退休干部,住县政府家属楼。麟游县九成宫信用社与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7)麟经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麟游县九成宫信用社(以下简称九成宫信用社)于199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闫某某暂无执行能力,且涉及向第三人李建奇追偿,此案于1997年10月31日中止执行。2008年8月25日本院在清理执行积案中,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另查本案涉及向第三人李建奇追偿一案,本院已于2002年11月份执行清结。2008年9月26日,申请人九成宫信用社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麟经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