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800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与陈国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陈国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8000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28号永泰大厦(一至二层)。负责人:方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黄铭,系该行员工。被告:陈国训,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诉被告陈国训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国训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586.40元、滞纳金979.3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9日的利息为13831.52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个人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信用额度2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截至2017年8月9日,尚欠透支本金19586.40元、透支利息13831.52元。还款事实2014年10月26日最后一次偿还1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9586.40元透支滞纳金按透支本金5%一次性计收为979.32元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9日的利息为13831.52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9586.4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国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586.40元、滞纳金979.3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9日的利息为13831.52元,从2017年8月10日起以透支本金19586.4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元,由陈国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黄海鸥人民陪审员陈来微人民陪审员陈立铜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吴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