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虞海波与徐坚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海波,徐坚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8)绍民二初字第1614号原告虞海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亚刚。被告徐坚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柏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海波诉被告徐坚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海波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坚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海波撤回对被告徐坚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1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