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08-09-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虞海波与徐坚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海波,徐坚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8)绍民二初字第1614号原告虞海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亚刚。被告徐坚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柏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海波诉被告徐坚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海波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坚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海波撤回对被告徐坚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1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